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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捷:国家温泉康养标准释义

发布时间:2018-12-25 作者:王捷

康养标准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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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健康旅游、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及养老服务业等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充分利用温泉的健康价值,促进温泉旅游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是破解行业难题和发展瓶颈、实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关键切入点,这已形成全行业的共识。

由于现阶段我国在温泉康养旅游方面的发展基础比较薄弱,技术和设备设施比较落后,专业温泉康养人才奇缺,温泉康养旅游方向的行业标准仍为空白、成功案例很少。这些问题制约了温泉康养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建设与经营,成为消费者对温泉康养旅游效果的认知不足和温泉行业的信任不够的主要因素,不利于整个温泉旅游业乃至健康旅游业的规范和发展。

如何结合我国数十年来在发展温泉旅游方面包括温泉疗养院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充分发挥我国在中医药方面的独特优势,借鉴国际上温泉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念、技术与经验,制定一部具有开拓性、创新性、引导性和实用性并举,且与国际接轨的行业标准,填补我国在温泉康养旅游方面的行业标准空白,为温泉康养旅游项目提供理论基础和标准依据,引导温泉旅游行业向康养旅游方向转型升级,不断丰富和完善健康旅游产品体系,成为全行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行业标准《国家温泉康养旅游项目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应运而生,它是由国家旅游局(现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于2017年提出,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7年下达任务(项目编号: 2017-LB-01 )。

该标准由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辽宁省冰雪温泉旅游协会、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汤岗子温泉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汤山温泉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重庆统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北黄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临沂蒙山康谷温泉疗养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石唐风国际温泉会馆有限公司、云南腾冲火山热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标准归口单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充分学习借鉴企业在温泉康养旅游方面的实践经验,聆听企业发展的主要诉求,确保标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标准起草工作组在2018年前后总计花了约两个月的时间,与相关专家一起先后到辽宁、广东、云南、重庆等地对已经开展温泉康养旅游实践的代表性温泉旅游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与企业管理团队召开专题座谈会,就温泉康养旅游标准的相关技术问题,广泛听取了企业客观、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了大量详实、准确的市场数据。

与此同时,工作组还收集了欧洲、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有关温泉与健康旅游方面的法规、资料等,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有关全域旅游、健康旅游、康养旅游、中医药旅游、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部分企业标准上百份,并查阅了大量有关温泉疗法、矿泉疗法、现代疗养、健康管理以及现代水疗与中医等方面的学术专著和专业论文等,为标准的编制奠定了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六个术语,分别为“温泉旅游、温泉疗法、康养旅游、温泉康养旅游、温泉旅游企业和温泉康养旅游项目”。“温泉疗法”、“温泉康养旅游”和“温泉康养旅游项目”是本标准新增的三个术语。

这里有必要对温泉健康价值和温泉疗法定义作如下几个方面的说明:

关于温泉健康价值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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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具有天然的健康属性,其核心价值是健康,对人体具有良好的保健疗养功效,具有较高的医疗利用价值。以下四个方面可以佐证:

(1)至少3000多年来,国内外历史书籍都有人类利用温泉治疗疾病的记载。如我国历史上的唐朝和清朝时期,就有大量的温泉用于保健疗养和疾病治疗的史实记载。

(2)近现代400多年东西方的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已经证明了温泉的健康和医疗价值。国际上温泉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温泉疗养至今仍然作为医疗手段在运用,消费者凭医生处方产生的温泉疗养消费可以获得国家医保报销,典型的如德国、意大利、法国、匈牙利、俄罗斯、日本等;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上世纪末,就以温泉法的形式来规范和引导温泉业的发展。

(3)《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战略2014—2023》文件中明确承认了温泉的医疗价值,将温泉疗法归类为传统医学与替代医学TM&CM的一部分。在文件的“附件B:一些全球传统和补充医学专业组织的信息”中,“世界温泉与气候养生联合会(FEMTEC) ”被列为排名第一的推荐组织。

(4)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学习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模式陆续成立了以辽宁鞍山汤岗子温泉疗养院为代表的一批温泉疗养院,专供国家领导人、干部和工人作康复疗养、治疗疾病使用,这些温泉疗养院直至现在都是在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内规范化运作。

关于温泉疗法的定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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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和接受温泉的健康价值,有助于更好理解温泉疗法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WHO)米兰大学传统医学协调中心主任、世界温泉与气候养生联合会(FEMTEC)现任主席恩贝托·索利曼认为:“温泉疗法的医疗实践和临床案例表明,温泉疗法不仅对人类的健康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而且对治疗疾病和病后康复也具有显著疗效”,并积极在全球各个国家推荐温泉疗法的技术应用。

由于目前国内相关标准暂时没有对这个术语进行定义,本标准在查阅相关文献并着重参考如下三个定义的基础上,结合二十年来在温泉旅游发展过程中对温泉水的实际应用情况,并综合了当前国家关于健康旅游、康养旅游、中医药旅游以及医养结合发展等相关政策导向,做出如上定义,着重将“温泉疗法”的具体功能细化明确为“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和辅助治疗疾病”,在“治疗疾病”方面强调其起到“辅助”作用。

关于类型划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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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温泉康养旅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温泉康养旅游功能在项目中的重要程度,将其划分为温泉康养旅游一类项目、温泉康养旅游二类项目、温泉康养旅游三类项目三种类型,并对每一种项目类型作了界定。

这主要是基于当前温泉旅游市场呈现出来的客观特征进行划分。工作组对多地实地调研考察发现,市场时间中已经初步呈现出三种明显不同副项目类型:

一种以当前市场主流的温泉观光休闲旅游项目为基础,主动朝温泉康养旅游方面探索发展的“植入式”类型;一种是定位于以健康养生、预防保健、康复疗养为主体功能的新兴温泉康养旅游类型;一种是以传统温泉疗养院为基础,为适应市场竞争,积极融入健康旅游或医疗旅游的转型升级类型;或者一开始就拥有医疗资质而直接定位为温泉医疗或者温泉医养/温泉康疗等类型的新兴项目。

这三种类型的经营者对温泉康养旅游标准的编制都给予了很高的期待,表达出了各自不同的、鲜明的发展诉求。经多方征询意见和起草组工作多次会议,最后决定选取“医疗资质和温泉康养旅游功能在项目中的重要程度”两个维度作为类型界限划分的依据。

注:本文转自《中国温泉旅游杂志》(11月刊),根据王捷在第三届世界温泉健康名镇(明月山)峰会讲稿整理而成,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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